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评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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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大同灵丘交警--邓守军 0     0    编辑
goodboy  2009-02-1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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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亚非,男,1986年7月5日出生,现正在上学,现向你们举报山西省大同灵丘交通队工作人员邓守军徇私枉法的问题,请查实.
2008年9月1日上午,我的母亲韩改珍,姥姥张林风,三舅韩果林,妹妹韩晶晶一行4人,在答应每人向同住大同开发区的张文支付40元车票钱后,乘坐有韩文购置由韩向东{因张文无驾驶执照,雇佣其妻侄子韩向东开车}驾驶的面包车{车号为晋B/C0834}回灵丘花塔老家,当车行到半路时,张文向韩向东提出由他开车,韩向东在明知张文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将车交给张文驾驶,结果发生了车祸,我的母亲韩该珍当场死亡,三舅韩果林在送一个月后抢救无效死亡,姥姥腿骨骨折,留下终身残废.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大同灵丘交警队的邓守军负责处理,他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至少有3个方面是违法的:
一是由他做出的事故责任书认定,认为这起事故责任完全是张文造成的,但对韩向东的责任没有认定,导致韩向东至今逍遥法外,我们受害人家属认为,韩向东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人的行为均符合交通肇事的定义:他们都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张文是无证驾驶,韩向东是明知张文无证,却碍于他是车主又是自己姑父,所以把车让给张文驾驶.由于二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这场车祸的发生,我的2位亲人因此死亡.我们曾通过多种渠道向他们反映这一问题,但邓守军对我们的反映置若罔闻,坚持认为韩向东与此案无关,而且对我们遇害人的家属进行人身攻击,不知是出于什么目的.我们一家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肇事者本应得到惩罚,我们本得到补偿,却因灵丘交警队的错误做法,一个也无法实现.
二是事后他们将肇事者张文定为行政拘留,这也是一种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裁措施,前者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列行文的一种行政处罚,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限制措施,其批准机关,适用对象完全不同.张文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邓守军却滥用职权,非要把行政拘留说成是与刑事拘留一样,而且比刑事拘留还适用,他的这种错误决定直接导致了肇事者家属的误解,以为事不大,很快就可摆平所以对我们的合理要求不理不睬.
三是邓守军等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救伤者和处理死者,他们既没有到医院组织抢救,也没有到医院太平间验尸,从上午8点多出事故我们一直等到晚上8点多,也没见他们到医院,直到9月4日,事故发生4天后,他们才到大同市火葬厂验尸,我们认为这也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总之,他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都为我们向肇事者家属索要赔偿增设了障碍.我们请求您们能帮助纠正大同交警队邓守军等的错误做法,追究韩向东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与张文共同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赔偿.
愿公正的上帝,在你我之间判定.